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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2-07 05:35:32 点击量:
)、《青海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〉办法》、《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(青政办
一、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97322.98公顷,分布在碾伯镇、高庙镇、瞿昙镇、洪水镇、雨润镇、高店镇、寿乐镇、下营藏族乡、城台乡、峰堆乡、达拉土族乡、共和乡、中岭乡、李家乡、芦花乡、乡、马厂乡、中坝藏族乡、蒲台乡19个乡镇。
二、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,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,应当科学选择树种,合理确定规模,采取水土保持措施,防止造成水土流失。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、抚育幼林、种植中药材等,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。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,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。
三、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、植树种草;耕地短缺、退耕确有困难的,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。
四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违反规定,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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